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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害人遭詐匯款 彰檢不起訴2件依新法予告誡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及劉姓女子涉嫌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致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分別匯款到二人帳戶,陳、劉被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移送,不過,因洗錢防制法新法於今年六月十六日正式施行,彰化地檢署分別予二人不起訴處分,而依新法規定,函送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檢方說,經警方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就無法再網開一面。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男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前某日,將銀行帳號、提款卡提供他人。詐欺集團成員今年五月十七日透過通訊軟體,向被害人佯稱可教導股票短線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六月十九日將四百三十四萬餘元匯入陳男帳戶。因而認為陳男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幫助洗錢、顯前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之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等罪嫌。

不過,陳男否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辯稱他在網路認識一個女生,他以為是真愛,女生說要幫他存錢,他就將提款卡及網銀帳號密碼交給女生,女生說可以幫他透過虛擬貨幣幫他賺錢,但之後他沒拿到任何錢等語。

檢方依陳男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男確實因迷戀網路上女子而交付其帳戶資料,陳男主觀上無法預見係在幫助他人從事犯罪,欠缺幫助故意。陳男雖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但查無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列事由情形」,尚難論以同條第三項之犯罪,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而予不起訴處分,將另函送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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