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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陸配當選須放棄原國籍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陸委會六日就大陸籍配偶徐春鶯打算參選立委一案提出說明,強調依《兩岸條例》規定設籍滿十年後即可登記參選;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罷法》等規定,基於「忠誠義務」依法須放棄原國籍。
陸委會說明,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原籍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係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兩岸條例》規定,設籍滿十年後即可登記參選;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罷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不論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大陸,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
陸委會強調,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視各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