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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遺產特留分被侵害 何時行使扣減權
永康區王先生問:家父於三年多前亡故,繼承人為五名子女。父親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將其全部財產指定分歸老四及老五,並指定由老四及老五負擔其安養費用及其身後喪葬費用,我及其他二人則未得任何財產。我因該自書遺囑的真偽問題與老四及老五涉訟三年,由法院判決確定遺囑為真正。最近我再起訴主張我的特留分被侵害,應從老四及老五受遺贈的財產扣減我應得的數額,不過老四及老五抗辯我的行使扣減權已逾二年為無理由,請問我須於何時行使權利始為合法?
答:王老先生自書遺囑指定其遺產分歸老四及老五,性質上是遺贈,並附有四子、五子應負責其安養費用及喪葬費用的負擔。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如果王老先生的配偶先亡故,他有五個子女,每個子女的應繼分是五分之一,特留分就是十分之一。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是受遺贈人或受益的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
應得特留分的人,如果因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數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而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此扣減權的二年除除斥期間。
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應該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的「履行」,而受有損害而言,而非指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計算。
王先生雖與其弟二人進行遺囑真偽問題的訴訟三年,不過,如果該遺囑內容迄今尚未「履行」,則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未逾二年除斥期間,王先生仍可起訴請求扣減。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