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於十一月十一日舉行第十一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並且由台灣宗教聯合會及中華人權協會共同協辦,邀請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教授及中華中道領導文化總會理事長陳樹等各領域學者專家到現場,一同研究法律對宗教的權利該如何保障及落實。
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林榮光指出,營利性公司與教會和非營利機構的區別,「宗教團體之存在是為了促進那些信奉相同宗教信仰之人的利益,而營利性公司卻並非如此。」涉及「自願選擇」此一重要元素,以Ladele案為例:一位於地方政府擔任登記官的基督徒,不願意主持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之典禮,因而遭到解僱。但法院雖然最終基於「廣泛評斷餘地」此一概念,而導出國內法院之判決應受尊重的結論。但論證過程似乎認為兩造的主張都有道理。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正根,宗教信仰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以宗教集會遊行權為中心,集會遊行是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益之一,從民主自由觀點,當人民享有和平集會遊行機會時,才能創就多元化、有選擇性的意見;實踐宗教自由的基本權,應該深入了解宗教之意義跟內涵,並將此宣達全體人民,才能批此互相尊重,並協力保障。
陳樹表示,長久以來,我國文化對於傳統或外來的宗教都具有相當的包容力,可說是一個「宗教多元」的社會,可包容著各種的宗教信仰,從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之保障內涵觀之,在憲法實務發展上,宗教信仰自由比起其他的憲法基本權力來說,相關的憲法解釋並不多見,遑論落實至一般法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之具體保障。
陳樹強調,傳統宗教文化充滿自制及自律,向來多是默默行善、與世無爭,自制且自律,宗教集會遊行權來觀察,同樣在面臨特別狀態(新冠肺炎疫情情流行期間)之宗教集會遊行權與健康權衝突時,我國傳統宗教團體是「以慈悲為本,以蒼生為念」,主動將宗教集會遊行活動「暫緩、延期」,待國內疫情獲得控制後,再另行擇日舉辦,充分顯現不同國家宗教文化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