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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走私安毒 運毒船長無期定讞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東港籍漁船「漁百財9號」漁船船長莊啟義,受前民進黨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出資指示走私約六百二十三公斤安非他命。一、二審均判處莊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東港籍漁船「祥勇6號」船東陳耀華和「漁百財9號」船長莊啟義,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間經中間人黃志生引介,與有意走私安非他命的前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合夥,共謀以顏旭懋出資、陳耀華提供漁船運輸、莊啟義開船方式走私毒品。

顏旭懋於一一0年四月至五月間,指示莊啟義開船前往東沙島東南海域,向不明船隻取得總重約六百二十三公斤安非他命,隨後返回台灣,由屏東縣鹽埔漁港運毒入境。

莊啟義把船停泊於漁港時,由洪凱祥、郭冠廷、粘元傑駕車,把一部分毒品交給陳俊嘉、涂宏德,並由陳、涂把毒品藏在倉庫,至於剩下毒品由陳俊嘉協助藏匿;檢警循線查獲莊啟義等人,並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偵查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莊啟義等人否認犯行,檢警過濾扣案卷證,才查到出資者為顏旭懋,且貪圖鉅額利益,罔顧巨量毒品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的衝擊,至今尚有大量毒品未遭查獲。

一審依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莊啟義、陳耀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志生六年二月,洪凱祥十一年六月,郭冠廷、粘元傑均十年,陳俊嘉十三年六月,涂宏德七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莊啟義上訴後改口坦承犯行,但考量他位於本案核心位置,所走私入境毒品數量龐大,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國民健康甚鉅,應當最高度之非難,仍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兼衡家庭、經濟、偵審供述等量刑因子,撤銷原判,減輕改判陳耀華十七年六月,陳俊嘉十二年,粘元傑九年;加重改判洪凱祥十二年六月,郭冠廷十一年六月,涂宏德七年六月,黃志生則維持一審刑度。

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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