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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重建土地建物為公有財產者應參與危老重建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了加速公有土地建物參與重建效率,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新增公有財產除三種例外情形,一律參加危老重建,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為落實修法後的相關工作,將邀集財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盡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的重建案件。
為使危老建物重建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等類型案件加速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條文。
增訂條文明定,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五成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三種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
增訂條文同時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增訂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