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彭姓男子將所購的張大千、溥濡、葉公超等名家字畫作品十二幅,在一0七年間送往陳姓男子工作室裝裱,不料,工作室發生火災,造成十二幅字畫受損或滅失。彭男遂提告求償三百八十萬元,但陳男則主張其中除「葉公超書法」是真品外,其餘均為仿品。一審採信陳男說法判僅需賠償三十萬二千元,彭男不服上訴,高院二十一日宣判,維持一審見解,全案可上訴。
彭男主張,他購買的字畫雖然沒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但是經過台灣藝術大學校長鑑定,確認都是真品。陳男因過失而造成其所持有字畫毀損或滅失,應該依真品的價值賠償三百八十萬元。
陳男則反駁說,在發生火災後,他立即通知彭男並提出修復方案,但是彭男拒絕接受並要求高額賠償,十二幅字畫除了「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是真品外,其餘十一幅都是仿品。
台北地院審理時,雙方同意由鑑價公司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除了「葉公超書法(水墨蘭花圖)」是真品外,其餘十一幅字畫都是仿品。
高院審理,合議庭審酌鑑定結果和彭男所提的證據不足,認為地院的判決沒有錯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