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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凌涉貪判8年 聲請具保駁回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等,被判刑八年。陳上訴二審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法官認為他所犯貪汙重罪並受重刑宣告,而有「逃亡之虞」,廿三日予以駁回。陳自去年十二月被羈押迄今近一年。
台南高分院認為,陳凱凌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八年,褫奪公權五年。陳已受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動機,可預期陳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陳凱凌原審被以多項罪名判刑,包括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二審日前開庭,陳凱凌不再全部認罪,僅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否認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