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經濟部公告區塊開發第2期「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宣示國家在離岸風電政策的堅持以及明確延續性,並提供彈性作法,確保未來所有風場開發案均能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經濟部感謝各界踴躍提供區塊開發第二期辦理機制的寶貴建議,共同為完善選商機制一起努力,經濟部自112年9月27日起,召開多場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同時在不同場合徵詢各界意見。
區塊開發第2期選商機制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900MW,股東相同之申請人以不同風場包裹提出單一申請案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三項原則;產業關聯方案項目與數量改由開發商自選的自助餐模式,共有24項,及格分數雖為70分,總分拉高至120分,並調整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運維技術及營運期環境監測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等項目配分,若選擇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及倘無法依承諾落實時之具體「補分方案」,並承諾於行政契約簽署後6個月內提供正式商業合約;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依所提產業關聯方案之風力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之第1季完成首件生產及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兩項條件。
另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50%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2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取其前繳納;另外,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100MW容量,正式CPPA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取其前,來繳交相關文件等。
經濟部補充說明,經盱衡國際情勢與變化,區塊開發第2期提供了業者完工併聯的彈性做法,並且在後續辦理選商的時程規劃,則考量部份業者建議給予較長備標期等因素,且能充分利用來年的天氣窗進行海域調查探勘等,調整為113年4月選商收件截止,預計113年5月公告第2期選商結果。
經濟部強調將持續積極與各方夥伴溝通合作、展現彈性與韌性,以確保風場開發與建設順利,為臺灣能源轉型提供助力。同時也證明臺灣除了有能力發展離岸風電,更可在離岸風電的舞台上搶有領先的地位,為邁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