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女遭強制戒治26日獲賠7.8萬 高分院向檢察官求償遭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陳姓女子前因施用毒品,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借提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然而經台南高分院撤銷強制戒治,陳女戒治的廿六日卻未計入執行期,因此獲刑事補償七萬八千元。台南高分院任本案為檢察官重大過失所致,提告求償一萬兩千元,惟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責任難咎檢察官一人,裁定駁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郭文俐向南檢執行科丁股借提陳女,自一一0年二月九日起至同年三月廿五日,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自同年三月廿六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直至同年四月廿日,共計廿六日。然而四月十六日陳女提出抗告強制戒治經裁定撤銷。

郭文俐同日通知高雄戒治所將陳解還台南分監執行,但陳女卻直到廿一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期間五日未計入前案刑期。陳女事後認強行戒治廿六日未計入前案刑期為由請求刑事補償,郭文俐認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七萬八千元。

本案中陳女爭議的五日期間,原應計入前案刑期而被計入強制戒治期間,因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及「刑罰」職務時,有違法行為且出於重大過失,經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檢察官求償五日期間所支出八成補償金,即一萬兩千元。

案經台南簡易庭審理,認郭文俐通知書計載並無不實,雖有未善盡義務,惟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主張重大過失不同,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