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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檢察機關准許律師有條件閱卷

南區林先生問:我之前到法院開庭時,曾經看到法院有閱卷室,可是在地檢署比較少聽到可以閱卷,請問檢察機關有提供閱卷的制度嗎?

答:檢察機關有提供閱卷,且針對此閱卷定有「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以下就該要點內容作介紹:

首先,該要點的適用範圍是「律師聲請閱卷」事件,也就是說,准予閱卷的對象是律師。當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件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至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且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定。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律師閱卷時,除閱覽外,得抄錄、影印或攝影之。律師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證攜出,且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簡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的主要內容,基本上該要點係為告訴人或被告能進一步進行「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聲請,並平衡卷證資料之安全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踐行,從而指定由律師實施閱卷。以上謹供參考。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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