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五十七歲翁姓男子因不滿妻子與其國中廖姓同學交往甚密,四年前以電話理論未果,騎機車前往廖男住處,遇到恰巧要出門運動的廖男,雙方爆發肢體衝突後,廖男跌倒在地,頭部撞擊地面,返家倒在浴室門口,經送醫後不治。一審認翁涉犯傷害致死罪,判刑七年六月,二審宣判認定此案證據不足,依傷害罪改判四月,可易科,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宣判,認為廖男的死因是否與翁男扭打有關,事證不足,無法認定廖男死因與案發前與翁男有關,撤銷改判,僅認定翁男涉犯傷害罪,改判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翁男與黃姓妻子結婚多年,黃女與廖男是國中同學,不過翁男在一0八年四月間,因不滿妻子與廖男有密切交往,懷疑二人有不倫情愫,同年月十八日,翁男先致電廖男理論,口角後翁男仍怒不可抑,騎機車前往廖男住處,遇到當時欲外出運動的廖男。
當時廖男有飲酒,但翁男不顧廖男可能因此平衡力較差,仍與廖男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互毆、扭打,過程中廖男因受推擠而倒地,廖男頭部撞擊地面,也因扭打過程,受有頭部外傷、身體多處鈍傷、骨折、硬膜外血腫等傷勢,廖男當晚返家後,因頭痛、嘔吐跌倒在浴室門口,送醫不治。翁男被依傷害致死罪送辦,一審審理時,翁男否認廖男死因與其有關,辯稱當天是廖男將他壓制在地上,雙方互有揮拳,廖男死因與他無關。
一審認定,根據現場的監視器畫面,以及法醫的驗屍報告,認為廖男死因與當天扭打後跌倒有關,翁男所抗辯,廖男是返家時跌倒,則無證據支持,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七年六月,翁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認定此案證據不足,依傷害罪改判四月,可易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