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慧敏涉賄選 議員除名確定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以現金向選民買票被查獲判刑,法院也判她當選無效,案經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一審判的對,駁回蕭女上訴。由於當選無效之訴為二審定讞,不得再上訴。

二0二二年十一月間的九合一選舉期間,雲林地檢署查獲縣議員候選人蕭慧敏在同年十月底,分別以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不等現金,向多位選民買票並當選議員。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她,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蕭稱其塞錢只是希望對這些人協助她拉票及催票動員的補助費,並非用來賄選,但其辯詞不被法院所採信,仍依蔡姓、王姓、黃姓等相關證人的證述,以及查扣的現金等證物,認定蕭慧敏交付賄賂等屬實。後來,刑事部分蕭被判刑二年,緩刑五年;民事部分也於今年七月二十日判她當選無效。

台南高分院認為,蕭慧敏雖辯稱其得票數較下一名次候選人多出一千四百八十三票,其賄選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結果,原審判決蕭慧敏當選無效,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