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九年前轟動社會的殺父弒母詐保案,王忠義被控擊父致死棄屍、帶母戲水溺斃,詐保五十萬元。殺父部分,一、二審都判無罪確定。弒母部分,一審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一審也判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一年二月。全案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後,二十九日更三審宣判,此案證據不足,判王無罪確定;另過失致死罪部分,將由檢方續行偵查。
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合議庭認為,當初檢察官起訴認定,王忠義因長期失業、積欠卡債,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替王母保五十萬元保險,隨即在一0三年十月五日出游機會,將王母推落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中,再按壓頭部入水,溺死王母,涉殺害直系尊親屬。
合議庭指出,不過王忠義在檢方相驗時,已承認自己有數十萬元債務,也有替王母投保保險,沒有隱瞞,且王有打零工,不是沒有收入,一0一年至一0三年間,還有六十三萬餘元的現金存入,檢方指控王有為五十萬元保險金,謀殺母親的動機,「似有牽強」。
根據王母相驗照片,王母僅額頭有擦挫傷,其餘表皮無掙扎、鬥毆痕跡,頸部、肩背部雖有出血,但經解剖確認是溺斃前用力掙扎與消防員急救過程造成,沒有證據顯示,王母是被王強壓入水。
合議庭表示,檢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王母是被王推落溪中、強壓溺斃的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判王無罪,加上此案已二度判處王無罪,加上審理時間已超過六年,此次為第三次判王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判無罪確定。
合議庭指出,有關更二審認定王忠義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屬於不為法律所期待之行為而消極不作為,與故意殺害直系尊親屬的事實、罪名有別,簡言之是一個是故意行為,另一則是過失行為,侵害法益行為本質不同,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方既未起訴王涉犯過失致死罪,則此部分非更三審審理範圍,由檢方另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