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紅火案纏訟逾十七年,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從一審至高院更一審均被判處徒刑,但高院更二審出現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三審在三十日宣判,認定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維持二審辜仲諒及其他被告無罪判決,並撤銷對中信金控財產沒收,全案可上訴。
「紅火案」是指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民國九十五年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三千四十七萬多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十億),損害中信金控利益的指控。台北地檢署依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證交法等罪起訴。一審至高院更一審分別判他九年、九年八月和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但高院更二審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
高院更三審判決指出,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雖然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也是由辜仲諒和其妹夫陳俊哲(通緝中)安排的有利交易,與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或中信金屬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而產生的差額獲利,無法認定此部分差額獲利即為中信銀的重大損害。因此辜仲諒等人未涉犯銀行法、證交法背信等罪。
至於辜仲諒被控洗錢罪,更三審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辜仲諒與陳俊哲相關洗錢行為有關。針對辜仲諒被訴間接操縱股價罪部分指出,中信金乃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其大量買進入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且中信金買賣兆豐金股票並無違法拉抬股價、引誘投資人進場買賣,認定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事由,且無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是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辜未涉間接操縱股價罪。
更三審也認定,因無法認定辜仲諒有相對委託成交、操縱兆豐金控股價行為,檢察官指控中信金因辜等人而獲得減輕購入兆豐金股票成本二億六千一百六十九萬多元不法利益,並無理由,因此不得對中信金控執行沒收相關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