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據此,納稅義務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始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或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轄內甲君於107至10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甲君收受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嗣逕向行政法院就復查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以甲君對復查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起訴不合法,又無從補正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