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大年初六開工時在大里區的工廠前放鞭炮,掃完炮屑整包放在作業區就離開,未料蓄熱引燃大火延燒周邊二間公司,李刑事被依失火罪判拘役五十五日,受害公司曾姓負責人連同設備、貨物及營業損失對他求償一億五千萬元,法院比對鑑定結果、折舊計算,判李應給付曾三千三百四十二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李男一一一年二月六日農曆初六開工一早,在公司前方鞭炮後將燃燒過的鞭炮屑裝入塑膠袋內,並整包擺放在工廠作業區就離開,直到十一時多炮屑因蓄熱引燃,大火蔓延至附近三處建物,且因當地為工業區,造成其他家公司也遭祝融之災。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均坦承不諱,法院也查,火勢釀周圍建物牆面燻黑剝落、隔間牆破損、電源開關燒融,另有工廠產品毀損等,顯已致公共危險,依失火罪判他拘役五十五日。其中一間遭波及的公司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曾姓負責人主張,火災釀他們公司營業生財、機器設備及貨物等燒毀,並提出由投保公司現場鑑定、清點結果,以及財產目錄、購買憑證等,一共向李男求償一億五千八百三十六萬多元。
李男抗辯稱,曾姓負責人的公司牆面為了設置二座電氣箱,而將一側的矽酸鈣板保護層拆除,導致防火時效下降,使火害加速擴大,有違注意義務,本身也應負過失責任,並也爭執對方求償機器設備折舊後金額過高。
民事庭認為,曾姓負責人的公司是承租使用該建物,其外牆是否符合建築規定,應是建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安全的問題,和曾並無關係。且曾合法承租使用建物,因李的過失行為造成曾器具、貨物被燒毀,起因仍是因李男造成,和曾並無因果關係。民事庭不採信李辯詞,連同設備貨物、營業損失等,一共判李男應給付曾男公司一共三千三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