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午餐禁用非國產肉案 中市府敗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興訟。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巿議會提告救濟,判台中巿府敗訴。可上訴。

衛福部在一0九年九月間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殘留容許量,並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同年十月間修正《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經教育部於十一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為條文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安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去年五月間憲法法庭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就地方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均合憲。

法院指出,本件若台中市認其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行使權限,以當事人身分提起救濟請求撤銷;台中巿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沒有因本件自治條例規定經行政院以原處分函告無效受直接侵害,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