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台灣科技大學一名身心障礙博士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而遭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會審議後,撤銷原退學處分。
教育部四日指出,曾接獲該生陳情,並派員到校專案訪視,指導學校研處;該生也曾向學校提申訴,因不服學校申訴決定,所以向教育部訴願會提訴願。
根據教育部訴願決定書內容,撤銷訴願人的退學處分,關於申請延長休學年限、資格考核年限及修業年限,由原處分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台科大則回應,根據校內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原規定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第二學年結束前應通過資格考核(管理學院規定為入學後第三學年)。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要,台科大提到,今年九月教務會議已通過修正辦法,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申請延長資格考通過年限,總延長年限至多一年。
台科大提到,原規定博士生修業以二至七年為限,將新增「身心障礙之碩、博士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待於校務會議報告後,再將學則送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