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義交未做好交通管制 二機車碰撞一人死亡 分別被判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柯男、郭男等五名義交去年四月間,在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指揮交通時,因未做好交通管制,致騎機車的吳男和洪男行經該處時發生碰撞,洪男傷重不治,彰化地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五名義消及吳男各判處七月有期徒刑,均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廠商去年三月間起,在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並申請交通指揮人員(義交)在該路口指揮交通。去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由柯、林、郭、許、林等人排班擔任該路口的交通指揮人員;柯、許分別站在正興路北側及南側,負責管制正興路往來車輛;林站在番花路口西北側,郭站在該路口番花路東向車道;另名林姓義交站在路口往東一百七十公尺處的超商前,負責管制番花路往西車輛。

吳男於同日上午八點五十分許,騎機車沿番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當時為閃黃燈,未減速而以時速七十公里之車速通過路口;斯時林姓義交已以無線電通知,最後一部車輛係白色自小客車,待該車通過該路口後,郭姓義交即吹哨停止番花路往來車輛,而放行正興路車輛,適有洪男騎機車沿正興路由南往北方向亦行駛至該路口,但林姓義交因未注意吳男在白色自小客車之後亦駛向該路口,而未通報其他交通指揮人員。

柯、許則疏未注意吳男騎機車高速駛來,仍指揮放行洪男通過,林、郭亦未指揮吳男停等,致吳、洪二車碰撞,洪倒地受傷,經送醫急救仍不治。

法官認為五名義交均有疏失,吳男騎機車到閃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而以時速七十公里之速度通過,致遇狀況避煞不及,應認其有過失。故依過失致死罪將六人分別判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