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槍砲公然開火 最少判7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七日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為「得減刑」。

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及強化行政檢查規定的必要,以及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的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初審條文也將現行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依法裁罰,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脫免刑事責任。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