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八日三讀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收取管理費,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這次修法也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免費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為落實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的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