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貫徹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明確化違法要件。
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在去年六月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今年三月併案審查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十二月七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增訂一款處罰類型,關於致死傷的罰則並未修正。
協商結論提到,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貫徹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因此參考處罰酒駕者採取抽象危險犯的體例,增訂處罰類型,對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且經測得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含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全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中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