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遺囑分五種 特留分制度保障繼承人免失扶養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有三位兒子,其中小兒子總是不找份穩定工作,長期依靠家中倆老給錢過生活,平常對於父母親的態度也極為惡劣,常口出惡言。我名下有數筆土地和房屋都在台南市精華地段,小兒子的行為太讓我失望了,請問我可以預立遺囑剝奪他的繼承權嗎,又該何預立遺囑呢?

答:每個人最終都會面臨死亡的課題,而對於自己的生前財產若沒有事先妥適規劃,除了會造成後代子孫紛爭不斷,也無法使內心真正想照顧的人獲得生活上的保障,此時就可以預立遺囑來確定自己的心意。

我國的遺囑種類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但要注意必需是由立遺囑人自己親筆謄寫內容,若是用電腦打字再列印下來簽名則不符合要件而有無效的可能。此外,「公證遺囑」除了要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協助外,還必需有兩位以上之見證人見證才符合法定要件。又「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極為類似,必需由公證人協助完成。

而最值得留意的則是「代筆遺囑」,因許多長輩不識字或行動不便無法自己寫字,通常會請第三人依照其口述內容代撰遺囑內容,但依照法律規定必需要有三位(含)上之見證人,且立遺囑人必需以口述方式清楚表達遺囑內容意旨,並由見證人之其中一位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載明清楚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才符合法定要件。

最後,「口述遺囑」通常是在立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急迫情形時,無法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以使用之形式,並非任何情況下都有效。遺囑種類雖然多,要件也各自有所要求,但是立遺囑人最終之期待就是希望未來所有法定繼承人可以依照遺囑內容來執行分配,如遺囑要件欠缺則很容易導致遺致遺囑無效。

此外,法律為保障繼承人日後生活,避免遺囑人過世後頓失扶養,又分配不到遺產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故有「特留分」制度,在個人的遺產處分自由與社會穩定公益間尋求平衡。建議王先生在不熟悉法律細節之情況下,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預立遺囑,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況下,又能確保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依照自己心意預先為財產分配及保障。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