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為
惟《戶籍法》第十五條規定涉有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國籍問題,即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而要初設登記,除了原屬本國人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外,尚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本國人喪失戶籍主要係因《戶籍法》第十六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或「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此時仍有我國國籍。不過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籍之喪失一併撤銷戶籍登記。
從上述規定,觀之國民黨立院黨團「三問蕭美琴」~「為什麼曾說自己只有美國籍?為什麼曾要為申請國籍奔走?為什麼拿不出擁有國籍證明文件?」,顯然當事人有釐清爭議的必要,尤其身為副總統候選人,如此國家重要地位不可含糊!縱然《國籍法》是「屬人主義」,沒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問題,但若出生未登記,依據該法第四條規定「父或母曾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情形,只得申請歸化呀!
內政部、中選會不能只憑當事人所提供的文件,就認定沒有其他國家的國籍。雖然兩組副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先後放棄美國國籍;檢視相關情況應是依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三四九條規定,歸化或原生為美國籍之人放棄或喪失國籍,需具年滿十八歲主觀、自願「自行或授權申請歸化另一國籍;或宣誓與填表向外國或政治實體表示忠誠;或受僱於外國政府或政治實體;或取得外國籍;或於美國外交或領事官員前正式申請表格放棄國籍」。因此,對於兩位副總統候選人聲稱放棄美國國籍,較無爭議之處,也因兩者先後曾任我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以亦符美國該法的條件。
但是,蕭美琴曾說自己「放棄美國籍,就沒有國籍」;這是否代表曾經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是否代表出生在日本的她未曾在中華民國登記國籍,否則擔任立委後的身分證何以印上「初發」?追根究底不只是審視符合候選資格與否,更是國家忠誠義務與政治人物的誠信,這是何其嚴肅的事。
不過,站在憲法學高度,必須特別提到前大法官陳新民的意見,他說「憲法對於國民被選舉為總統之資格,僅以年齡為唯一的限制。然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對候選人資格另設有四項重要的限制:包含需在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具選舉人之資格者、非回復國籍者、非因歸化取得國籍者、非大陸地區及港澳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
此項規定,陳新民教授便質疑超越了立法之界限?因為排除海外僑民、歸化者、大陸地區來台者,競選總統之權利,是以法律來增加憲法第四十五條所無的候選人要件;雖然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實乃對總統選舉的程序所為的特別規定,對國民參選總統的要件憲法並無特別限制,能否由立法院自行增加限制條款頗值商榷!此條規定不免有違憲之虞。 (作者為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