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十日電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收受被告家屬新台幣十萬元賄賂,遭判刑十年定讞。法務部廢止他的律師證書,他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不服一審提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花蓮曾姓男子因涉毒品等多起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遭花蓮地院判刑二十年。曾男提起上訴,案件由時任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的林德盛承審。
林德盛與曾妻期約賄賂一百萬元,承諾把曾男涉及的販賣一級毒品罪部分改判無罪;林德盛並指導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陸續贈送高價洋酒給林德盛,並在林德盛父親過世出殯時,以奠儀名義贈給十萬元白包,林德盛依約把曾男所涉的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
林德盛被控貪汙等罪,遭最高法院判決十年有期徒刑定讞。法務部一一0年間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獲函復有關林德盛的律師證照,依法應予廢止。
法務部在一一0年十一月間做出原處分,廢止林德盛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二週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林德盛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