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教育部十一日指出,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學生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三個月以上,若經輔導仍無法改善,學生的監護人可於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重新安置。
國教署提到,一一二學年度第一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已開放申請,如高中身心障礙生經學校專案輔導後仍無法改善適應不良的情形,學生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學校應參酌學生的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資料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彙辦。
國教署表示,重新安置申請案送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後,教育部會將審議結果通知學生就讀學校,由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