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正於台北監獄執行的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獄中投票,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林轉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以便他在一明年一月總統副總統暨立委投票能行使選舉權,憲法法庭受理後,在十五日作出一一二年憲裁字第一四六號裁定,聲請不受理且駁回暫時處分。
正於台北監獄執行的林姓受刑人主張,他為年滿二十歲國民,設籍於台北監獄六個月以上,並無其他遭剝奪投票權的情事,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請求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開票所,但遭桃園及中央選委會否決。
林男認其難以行使投票權,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審查後裁准其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並裁定桃園選舉委員會在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聲請人所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於其他適當方法,供聲請人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林姓聲請人的聲請。
林男認為,最高行終局裁定解釋與適用法律均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權,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經斟酌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的陳述內容,裁定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