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等八名工人早年參與台北捷運新店線施工,包商因使用壓氣工法卻未依法減壓,導致他們罹患潛水夫病,八人因調解失敗而提告求償,請求聯合承攬商新亞等公司連帶賠償每人各七十萬元,一審判八人敗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每人獲賠三十五萬元;全案經上訴並移付調解後,日前最高法院調解成功,八人各獲賠五十萬元,全案確定。
工程施作期間,聯合承攬商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導致他們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在民國八十五年間先後罹患潛水夫病,八人與聯合承攬商因未能達成七十萬元賠償而提告求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八人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新亞須賠每人各三十五萬元。
訴訟雙方對判決均認不公,遂提上訴至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將全案移付調解,由高院退休庭長、調解委員參與調解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