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立委候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宣告緩刑,事涉參選立委資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為王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然而台南高分院認緩刑宣告屬於法院依職權裁量事項,受刑人並無選擇緩刑與否權利,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檢方抗告表示,王家貞並無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並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撤銷緩刑宣告要件。王家貞前可選擇繳納罰金或附條件緩刑,王選擇緩刑並繳納十萬元,卻因履行附條件且表現良好,導致無法再為選擇,是因信賴法律制度而選擇緩刑。
當時,公職人員選罷法之「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尚未生效,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或以重新選擇易科罰金機會,抑或設有過渡期。檢方也指出,在上述法律未宣告違憲前,應從寬認定撤銷緩刑的要件,以她參政權的保障為優先考慮。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今年六月二日,王家貞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支付公庫十萬元,無違反所附條件,緩刑期間也無故意犯罪等事由,致須撤銷其緩刑宣告,自然也沒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情況。
然而,緩刑宣告與否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事項,並非受刑人有選擇緩刑與否權利。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權利,受刑人是否有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意願,或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並非撤銷緩刑事由,駁回檢方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