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區曾先生問:我父親於去年底過世,生前未留遺囑,兄弟姐妹們對於遺產如何分配意見不一,拖到被地政機關罰錢都沒能處理好。現在好不容易兄弟姐妹都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同意,要委託代書去地政機關辦登記的時候,卻有繼承人反悔,拒絕出具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並且宣稱沒有蓋印鑑章的遺產分割協議是無效的。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我們需要到法院提告分割遺產嗎?
答: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因此,被繼承人過世後如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縱尚在協商遺產分割方式,仍建議宜由繼承人中任一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六個月內先行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將被繼承人所遺留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免遭行政罰鍰,合先敘明。
次就曾先生詢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效力一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業經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全體繼承人依自由意志合意簽立在案,該協議書即屬有效,不因是否於協議書上蓋印印鑑章而有所區別。實務上,地政機關於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時,會要求相關權利人出具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始准予登記,此時如繼承人無故反悔、拖延或拒絕配合辦理,因遺產分割協議書已成立且有效,其他繼承人自得以該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訴請履行協議,以維權益,而非另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謹供讀者參考。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