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性騷男學生解聘 上訴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高姓男子原為中部某校所聘體育教師,一0九年遭檢舉涉犯性騷擾,校內性平會決議解聘高男,經校方通知,高男不服,向縣市政府訴願未果,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一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已審結再度駁回高男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男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遭檢舉涉有性騷擾情事,校方為此召開性平會調查,認定高男執教期間曾觸摸男學生乳頭、生殖器等,決議依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解聘高男,經通知,高男不服,向縣市政府訴願後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以「雙方未有生理反應應屬無意間觸碰」「學生訪談證詞不合理」等,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縣市政府解聘函文。

一審法官認為,依據當事學生指述及其他學生證詞,高男已構成性平法所稱性侵害行為;經檢視,學生證詞並未發現有高男所指遭誘導詢問或反應不合常理之處,反倒是高男部分主張不合理;校方依法決議解聘高男,且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於法相符,駁回高男上訴。

高姓男子持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結後認為一審結論無違誤,教師只要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且不以經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確定其有罪為必要,即可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聘,並當然發生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的法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