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勘驗未通知 男被罰可拚翻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在去年四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豐原區時,因不聽義交指揮右轉,以車頭推撞義交導致受傷,李被開罰九萬元、吊照,李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後,認定開罰適法,駁回上訴,李上訴二審,抗辯勘驗監視器時,未通知他到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審採書面審理,欠缺對李訴訟權保障,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四月廿五日上午十一時許,開車經豐原國豐路二段、豐科路,當時李欲右轉進入國豐路二段,但義交要求其駛離,李未聽從指揮,仍持續右轉以車頭推行義交,導致義交雙膝挫傷,李被依違反道交條例,開罰九萬元,吊銷駕照,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李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有聽從義交指揮,車頭刮傷是舊傷,當時人車僅相距一公尺,又才剛起步,「沒有碰到人,怎麼會受傷」等語。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勘驗的監視器畫面,認為李有違反道交條例的違規行為,警方開罰有據,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裁罰適法,駁回上訴。

李男仍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李委由律師抗辯,一審法官在勘驗路口監視器時,沒有通知其到場言詞辯論,僅以自營勘驗結果為判斷,沒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釐清事實的機會。

台中高行審酌,前審在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後,製成勘驗筆錄,再通知李男表示意見,李男回覆,「影像需有連續拍攝動作」等語,顯然前審在勘驗光碟的調查證據程序,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認定此舉違反「言詞審理主義精神」,欠缺對李男訴訟權保障,原判決不適法,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行政庭更審,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