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三讀修正 有效保險期內分娩可領給付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達二百八十天後分娩,才能請領生育給付。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改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修正動議的立法說明指出,為落實生育給付是慰勉被保險人因分娩或早產的辛勞,並合理補貼其不能工作期間經濟生活及安養所需的建置意旨,同時為免被保險人確於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時間內生產,但因職域轉換或加保年資短淺,導致繳付保險費期間未達到法定日數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因此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的限制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有這2種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民國一0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的本條文施行前,具有得請領生育給付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者,得依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的本條文施行前的給與標準,請領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