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陸海空軍刑法 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明確化違法要件。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在民國一一一年六月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經黨團協商下達成共識,增訂一款處罰類型,而致死傷的罰則並未修正。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在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行為人有第三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