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增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從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現行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包括回應憲法判決意旨,增加取得身分要件規定,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從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讀條文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符合這三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是依「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讀條文明定,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被收養時未滿七歲」及「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的姓」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