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第20屆鄉民代表林芳琪涉賄被判當選無效,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林女的丈夫為她買票,而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事,20日改判林女當選有效。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去年11月26日舉行水上鄉第廿屆鄉民代表選舉,林芳琪為第3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人,同選區賴振亮認林女涉嫌賄選,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判決林女當選無效。林女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廢棄原判決改判林女當選有效理由,主要法官認為賴振亮並未提出林芳琪授意其配偶李振發為她買票之相關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證明李振發交付5千元予呂男,係林女授意所為,而依呂男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之陳述,充其量僅足認李振發交付5千元予呂男乃其個人行為。何況這筆錢究竟係委請呂男買票賄選,抑或2人間之借款,李、呂所講的顯有不同,自難僅以呂男在檢警所作供詞,據以推認李振發係委託呂男向選民賄選。李振發所涉刑事賄選,最後也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