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勞保遺屬津貼非遺產 配偶優先領

永康區林小姐問:我和先生結婚多年,都還沒有到退休年齡,先生今年卻不幸因車禍意外過世。近期收到勞保局通知我,可以申請一次請領相當於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但婆家親戚說這是先生的遺產,因為我和先生沒有小孩,所以要求我必需把領到的錢分一半給其他繼承人也就是公公婆婆,否則就要提告。請問,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答: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又「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在案。

依上開法文規定,林小姐之配偶應係於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已有保險年資,又於勞工保險有效期間過世,林小姐身為受領遺屬津貼第一順位之人,自得依法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後順序之遺屬則不得請領。又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係林小姐基於配偶(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局(保險人)間之保險契約關係所受領,並非配偶之遺產,自無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與其他同為繼承之繼承人定應繼分比例,林小姐所述婆家親戚之主張,尚與法未合。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