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警員上網認識一名女子,見面一次發生關係後對方不願再聯絡,劉持續打電話、傳訊或送禮物騷擾,還利用警職查詢對方及家人個資,被警局記過一次,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是單純男女糾葛,應記申誡以下;法院認為,劉騷擾女子一年、濫用公權力,影響警譽嚴重,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劉員一一0年九月在北斗分局服務因不斷滋擾女子,彰化縣警局以劉言行失檢致生事端,情節嚴重,一一一年十二月考績會通過予以記過一次。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和該名女子是男女朋友,論及婚嫁,因遠距感情生變、第三者介入而爭吵,自己是為挽回感情非蓄意滋擾及言行不檢,認為單純男女糾葛,應視情節輕微記申誡一次以下,認為記過有為比例原則。
劉並說,北斗分局未詳查,且第三者介入有心陷害,片面聽信女子之詞,且一一一年一月就被女子封鎖,何來持續騷擾?並請法院審酌他僅高職畢業智識不足,法律知識淺薄,情節輕微等,聲明撤銷原處分。
彰縣警局指出,劉因女子欲分手,就持續以電話、簡訊及寄送禮物騷擾,還疑利用職權查詢女子個資,且經調查,劉一0九年三至六月和女子密集聯繫,五月曾出遊,但七月女子就提分手。警局也查出,劉九至十一月間不斷聯繫、傳訊其家人,或要女子來拿回內褲、七夕送金莎到她工作場所,送吃的東西七、八次等,但女子都不回應,認定他有滋擾情事影響警譽,記過有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女子同年九月曾向桃園警方報案,表示遭劉員「跟騷次數多到無法計算」,之前從臉書認識見過面一次,有私密關係,後因男友關係要和劉斷絕聯繫,就遭不斷騷擾,和劉受調查時說法相符,另劉還說,他密切查詢女子個資,是想知道她是否已婚,若已婚他就會徹底死心。
法院認為,劉明知女子不願聯絡,仍長達一年騷擾,利用警職查對方及家人個資,其濫用公權力滿足對女子私領域窺探慾望,影響警譽嚴重,認為彰縣警局記過一次並無違誤,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