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自來水公司前技術士鄧竣譯於工程驗收撥款時藉機刁難,向得標廠商暗示索賄,傳訊息威脅;甚至用「混凝土的錢」當賄款代號,共取得二十萬五千元賄款。彰化地院一審判刑四年六月;他上訴二審,指自己坦承犯行,還供出共犯陳姓朋友,台中高分院認為適用《證人保護法》,改判四年二月,可上訴。
鄧竣譯一0二至一一0年間擔任水公司二林與二水營運所技術士;徐姓女子是工程公司負責人,曾姓女子是科技公司負責人之妻,與鄧熟識,一0八至一0九年間辦理汰換管線等工程採購案由兩公司得標。
鄧竣譯於驗收請款時,用LINE傳送訊息、打電話給徐女藉故拖延請款暗示索賄,徐先後交款十二萬元。
鄧竣譯也用類似手法,向取得二水營運所發包工程的曾女暗示索賄,還用「混凝土的錢」當賄款代號,夥同陳姓朋友藉故邀約曾見面,曾交付鄧、陳共二十八萬五千元,鄧取得八萬五千元,其餘二十萬元由陳收受。
彰化地院分判鄧竣譯四年六月、陳男二年二月,犯罪所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