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洪姓男大生上交友網站認識一名十五歲國中少女,二人交往約去電影館性交,事後少女家長得知報警提告,洪落網均坦承,表示很後悔希望和解,但對方家屬要求一百萬元賠償無共識破局;法院考量,洪雖無前科,但終究未和少女家屬和解,認為不宜緩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洪男明知女友仍在讀國中,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帶她到U二電影館時,在對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一次,後經少女和朋友告知後,連帶家長、校方得知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洪男均坦承不諱,並和少女證詞相符,也有二人LINE、IG聊天紀錄,及電影館監視器畫面可佐。洪的辯護人也請法院審酌,洪當時和少女確實為男女朋友,且洪偵查之初就坦承,並有和解意願,也和少女家長聯繫商談,但因對方提出一百萬元他無法負擔,但他也將一開始十萬元調高至二十萬元,因家屬無法接受。
辯護人也說,洪是初犯仍在讀大學、年紀尚輕,犯後也記取教訓有改過之意,請求給予他緩刑的機會。
法院考量,洪男為滿足性慾罔顧少女身心尚未健全,對兩性造成不良影響,但參酌洪和少女及家屬並未達成和解,認為不宜宣告緩刑,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