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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臉製名人A片販售 主謀改判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網紅「小玉」朱玉宸及其助理莊炘睿涉嫌利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在二十八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兩人行為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改判朱玉宸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另一年八月得易科罰金;莊炘睿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全案共有一百十九名被害人,其中三十六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有八十三人對朱、莊二人提起違反個資法及加重誹謗罪訴訟。一審對朱玉宸和莊炘睿分別判處五年六月和三年八月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但是二審高院合議認為,原審對於有提告和未提告的被害人,沒有區分處理,而是一律論處相同的刑度,並不合理。
兩人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等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供付費者觀覽,獲利高達千萬之譜,犯罪情節非輕。
二審合議庭審酌後認定,朱玉宸為主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共八十三罪提告妨害名譽被害人)和六月(共三十六罪未提告被害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不得易科罰金)和一年八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