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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婚姻破綻皆有責時 夫妻均得請求離婚

永康李小姐問:我結婚二十年,育有兩名子女,惟丈夫長達十年以上對我鮮少聞問,兩人還自五年前分居迄今,已形同陌路。婚後,除由我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外,丈夫又因經商失敗,要求我出售房地為他償還債務。丈夫更因懷疑我外遇,盜用我的帳號密碼,還委託徵信社跟蹤我,屢為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為。請問,我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實務上認為,如果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有責程度,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他方請求離婚。此用比較雙方責任程度的判決基準,對離婚訴訟的請求設定了高度門檻,不利於責任重的一方請求離婚,在最近憲法法庭判決後,實務上已有所改變。

本案例丈夫的一連串行為雖有不當,但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背夫妻的忠誠義務,先後發生外遇行為,實務上會認為女方的有責程度較男方為重,女方要求離婚,過去法院會偏向不准離婚。亦即,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時,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為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他方請求離婚。

不過,最近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認為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其法理基礎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其範圍涵蓋結婚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的自由;而解消婚姻自由的實現,原須繫於夫妻雙方意思的合致,仍不妨礙一方的解消婚自由受憲法的保障。最高法院認為在此情形下,應負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就其因婚姻解消所受的損害,請求責任較重的他方賠償,以資平衡兼顧。

本案例即便李小姐被證明有外遇行為等,法院仍可判決准許她與丈夫離婚,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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