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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主任仍用辦公室 二審判免賠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國立大學指控教育學系王姓女教授卸下「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後,仍占用教評中心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因此,提告王女不當得利要求賠償五百三十三萬餘元,一審台北地院判校方勝訴,王女不服上訴,高院審理後認定,女教授和大學間的使用借貸契約並未約定返還期限,也與該教評中心主任的任期無關,二日改判教授免賠。
台北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中,認定王教授與本校間存在使用借貸契約,且王教授卸任教評中心主任時即為返還期限,因此判決王教授應給付學校所請求的全部金額,王教授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王教授承辦的研究計畫涉及保密資料庫的運用,需使用經資安認證的辦公室執行,且校方與委辦機關簽訂的協議中,學校有義務安排適當處所給予王教授。因此,在相關研究計畫未終結前,王教授仍有權使用該等辦公室,並非不當得利。
高院指出,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而借貸之目的在於執行研究計畫,因此返還期限應以研究計畫終了為準,與教評中心主任的任期無關。高院最後決議廢棄一審原判決,改判王姓教授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