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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113年應放假紀念日及節日共11天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內政部公告民國一一三年應放假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共放假十一天;另外勞動節,勞工放假一天。
內政部公告,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春節放假三天,合計放假十一天;另外,五一勞動節勞工放假一天。
內政部表示,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一天,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內政部指出,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補休;有關補假及調整放假、調整上班日,民眾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的「辦公日曆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