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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會預告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洋委員會預告訂定「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 本次訂定要點是因應海洋污染防治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載明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內容、海洋監測與應變措施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爰擬具「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公告草案。
其要點如下:一、 本公告利用海洋設施之樣態。二 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三、 公告生效前既有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海洋污染防治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