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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前消局長戴天星使用救災指揮車從事私人行程 被雲地院依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縣前消防局局長戴天星,任內使用救災指揮車從事私人行程,經估算獲得之油耗費用不法利益為新臺幣七萬九千多元,昨被雲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戴天星一0三年一月四日至一0五年五月六日任職雲林縣消防局長期間,利用救災指揮車兼作為其局長用車之職務上機會,於下班時駕駛該車前往臺中從事私人行程,並留宿在臺中,隔日或次一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雲林縣消防局上班,而私用該車往返雲林、臺中共計二六六次,經估算所獲得之油耗費用不法利益為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
判決書指出,戴天星坦承上開犯罪事實,院方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後,處以有期徒刑一年;並考量被告當時位居消防局局長,竟貪圖一己之私利之行為,不足為下屬楷模,更損及民眾的信賴,故不給予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