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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夫藏槍供來源 求減刑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邱姓男子素行不良,四年前才服刑期滿出獄,前年間邱因違反保護令案件,警方上門查緝,邱妻主動向警方交付丈夫以信封藏裝的一組改造手槍、子彈,邱因此被依槍砲等罪送辦,一審判邱五年三月徒刑、併科六萬元,邱認量刑過重,辯稱有供出槍砲來源,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邱供出槍支來源未協助檢警查獲正犯,不符合減刑條件,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邱姓男子有詐欺、妨害自由、毒品等奇科,一0九年底才服刑期滿出監,前年八月間,邱男因有違反家暴保護令案件,警方上門查緝,邱妻主動從客廳電視機後方,將邱以藍色紙袋藏放的一把改造手槍、三發子彈交出,邱起初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槍支是何人所有,後來才坦認是其持有,但將槍彈來源推給一名綽號「忠哥」之人。
一審時,邱被依槍砲罪,判刑五年三月,併科罰金六萬元,邱不服提出上訴,邱抗辯,他在此案有供出「忠哥」,但不清楚該人的年籍、姓名與住址,他有用手機打給該人,但該人都沒有接聽,但已供述槍支的來源及去向,符合減刑規定,希望二審仍從輕發落。
台中高分院審酌,雖然邱有交代槍支來源是「忠哥」,但在案件審理時,都供稱找不到、聯絡不上該人,可見邱沒有供述全部槍砲、彈藥的來源,讓警方因此查獲此案槍彈來源的真正正犯,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前段的規定不合,不符合減刑條件,駁回邱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