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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廣告物 北市限17日前清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為維護北市良好市容景觀,市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十五日表示,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競選廣告物之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競選廣告物清除完畢。各總統副總統、立委候選人及政黨應於十七日前將北市競選廣告物清除,逾期將處以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表示,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與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十三日順利完成,競選活動結束後,各候選人及政黨應依規定自行於十七日前自行清除其設置的競選廣告物。逾期未自行清除完畢之設置人,涉及違反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將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處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清除、拆除或刷除,屆期未改善、清除、拆除或刷除者,得按次處罰」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