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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漢強撫8歲女童胸38秒 判4年2月賠28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賴姓男子是流浪漢,他見一名八歲女童單獨在超商就搭訕還伸手她胸部,女童扭動、踢腳拒絕仍不停手,法院勘驗監視器發現賴至少猥褻女童三十八秒,女童也直呼噁心、害怕,刑事以賴利用女童年幼可欺不宜輕縱,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四年二月確定,民事再判賴應給付女童及母親二十八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賴男去年五月十七日傍晚六時多在台中市西屯某超商外座位區,見女童獨自要離開超商,就靠近坐在她旁邊還伸手進對方衣服撫摸,女童不斷說要回家、扭動身體踢腳反抗,賴仍強行撫摸三十八秒,有路人目睹報案賴才落網。
台中地院刑事一審法院勘驗監視器,發現賴以右手搭在女童肩膀上,再用左手伸入她衣服內撫摸胸部,女童有雙腳踢動、扭曲身體舉動;女童也說,當下感到噁心、害怕,但不知道要怎麼反抗,可見賴男違反女童意願。
法官審酌,賴男一00年就因強制性交案件被判三年八月入獄,素行不佳,又罔顧女童僅八歲,利用她年幼、落單可欺,為逞私慾朝她猥褻,不應輕縱,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四年二月確定。
女童及母親再對賴男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女童被賴猥褻,身體、健康及性自主權遭侵害,對賴一共求償二百萬元。賴男抗辯稱,自己刑事部分已認罪,但認為母女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他沒有錢、獨身,是流浪漢,要關出來後找工作才有錢。
民事庭審酌,女童遇害時年僅八歲,已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三十二萬元,考量其母親職業收入,而賴男當時為臨時工,日薪約一千元等,認為精神撫慰金各以八萬元、二十萬元適當,判賴應給付母女二十八萬元。